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02-15 来源:芜湖新闻网
记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