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税融通”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芜湖市“税融通”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25日
芜湖市“税融通”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支持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芜湖中支、芜湖银监分局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落实“税融通”业务各项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税融通”业务督查及考评等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当地牵头部门,参照省市做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推进工作。
(二)支持对象。“税融通”业务面向芜湖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应有两年(完整会计年度,下同)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A级优先)等条件。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三)担保额度及费率。企业担保额度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提供信用担保,具体额度为:
企业近两年纳税实绩增长率在10%(含10%)以下的,可提供不低于年平均纳税额1倍的担保;增长率在10%-30%(含30%)的,可提供不低于年平均纳税额2倍的担保;增长率在30%以上的,可提供年平均纳税额3至5倍的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及后备企业等重点企业,担保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县区联席会议自行决定。单户企业“税融通”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税融通”担保费率统一按0.5%收取。
二、操作流程
(一)税收统计。各县区(含开发区、集中区,下同)税务部门对符合“税融通”条件的企业国、地税数据进行汇总,报送同级联席会议。
(二)企业筛选。各县区联席会议按相关决策程序,确定“税融通”企业名单及担保额度,通知企业选择主办银行。
(三)银行选定。企业选择1家银行作为“税融通”主办银行,将银行贷款意向证明材料提交县区联席会议备案。
(四)企业公示。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区联席会议完成“税融通”企业核定公示工作。
(五)担保承办。“税融通”项目由所在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办,江北产业集中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税融通”项目暂由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承办。
(六)贷款发放。已获公示的企业直接向主办银行申请贷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主办银行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要发挥“税融通”业务牵头单位作用,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承办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税融通”业务,及时提供纳税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强化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
人行芜湖中心支行、芜湖银监分局大力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上争取,创造条件,为银行开展“税融通”业务提供便利渠道,定期统计各银行“税融通”贷款发放情况报市级联席会议,做好“税融通”不良贷款统计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市金融办指导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税融通”业务。
各级经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政策宣传,推动“税融通”业务正常开展。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工商注册及变更信息,协助相关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操作办法,落实风险补偿资金,及时掌握业务开展动态,按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业务开展情况,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确保“税融通”业务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各有关单位应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电话热线、服务窗口等载体,积极宣传“税融通”业务,提高知晓率和影响力,营造诚信纳税融资的良好氛围。
(二)代偿分担
“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市、县区财政应将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划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账户,并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管。
(三)风险防范
实施“税融通”业务要坚持依法依规办理。“税融通”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银行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管,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支持银行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做到封闭运行。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定期向市金融办、人行芜湖中支、芜湖银监分局报送。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