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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7    来源: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2018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主动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商务局(粮食局),所列单位为前述内容的责任单位,下同〕。对照全国版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二、严格落实放宽市场准入。根据国家部署,落实金融业、服务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粮食局)、市金融办〕。鼓励外资进入体育、医疗、养老、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等产业(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农委)。积极稳妥引进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境外上市(市金融办、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鼓励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提升旅游品质和竞争力(市旅游局)。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文化单位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市文化委)。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市在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市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备案〔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工商局〕。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进行实施,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市工商局及相关部门,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批准可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市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市商务局(粮食局)〕。各地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大力推进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和专利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对住所在我市且具有自主商标品牌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商标品牌建设费用资助和奖励(市工商局)。

  四、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参照省实施意见,结合现有政策,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我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等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市“1+5+6”政策体系等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等〕。各地在法定权限内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外资项目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时,要积极保障外资项目。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转让,转让后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鼓励外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外资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支持市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外汇管理试点,指导合作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为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积极利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落实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直接投资和企业将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争取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争取国家支持允许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在我市的投资经营〔市发改委(物价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

  七、推动外资招商平台建设。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按照“集群化、特色化、专业化”的要求,积极参与省政府组织的重大和专题招商活动,谋划在德国、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省等外资主要来源地和潜在地成立专业招商机构,探索并逐步建立境外驻点招商机制。加强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合作,深化以商招商,创新中介代理招商机制和方式〔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外侨办、市台办,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外资经营主体培育和引导。对重点外资企业和潜力外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扶持重点外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优势企业转型升级,通过搭建中小外资企业“孵化器”,引导潜力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粮食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委、市财政局(国资委),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切实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就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市税务局)。

  九、健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和人才保障机制。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支持政策,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辅导〔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粮食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落户芜湖创办科技企业、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单位公平申请承担国家、安徽省和芜湖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建设研发平台,申报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相关资助和补助(市科技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外国人才依法平等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市科技局)。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外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对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设备,支持企业申请实施上门查验(芜湖海关)。依法保障在芜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推进工作许可属地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最多跑一次”等方式,为外国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将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扩大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市外国专家局)。落实外国人才签证制度,优化审批签发办理流程,压缩审核和签发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市公安局)。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优化特殊工时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岗位及时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依法维护在芜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市人社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做好省政府依法赋予我市国家级开发区省、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衔接落实,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市编办、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依法制定支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重点支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湖综保区等发挥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支持中德等国际合作园区加快建设〔市商务局(粮食局)、市科技局、芜湖海关〕。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给予倾斜支持(市国土资源局)。

  十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重点保障,在出访计划、出访经费、出访手续等方面优先支持,保障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实施。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发区的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受批次限量管理(市外侨办)。每年度对全市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等称号评选〔市商务局(粮食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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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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